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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4 15:15:03 来源:安博竞技官方 已有 1 人关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拟使用人民币32,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2%。

  ?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微半导”)于2022年9月9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32,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流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2%。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专项核查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6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194,418.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2,767.9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3 号)。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公司披露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418.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8765.23万元。本次拟使用人民币32,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资本预算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同公司使用人民币32,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流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2%。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充分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

  《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91号前海金融中心T1栋21楼会议室1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议案1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2 年8 月 25 日、 2022 年 9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公司将在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涉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的议案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金融中心T1栋21楼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办理登记。

  3、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以用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以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在函件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请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 15:00 前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请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2、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提供近期行程记录及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防疫工作,并在符合届时公司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会。

  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三路91号前海金融中心T1栋21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微半导”)于 2022年 9月 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4,418.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2,767.9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3 号)。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鹏龙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存放超募资金。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将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中微半导将及时与上述银行支行或支行上级管辖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便于车规级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和相应募集的资金管理使用,该项目实施主体四川中微芯成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微半导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芯成”)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便于大家电和工业控制MC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相应募集的资金管理使用,该项目实施主体四川中微芯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将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中微半导与中微芯成、上述银行支行或上级管辖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 年 9 月 2 日以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22年 9 月 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YANG YONG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公告》。

  董事会提请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微半导”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0.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4,418.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2,767.9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7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鹏龙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存放超募资金。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将转入新募集资金专户。中微半导将及时与上述银行支行或支行上级管辖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便于大家电和工业控制MCU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相应募集的资金管理使用,该项目实施主体四川中微芯成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微半导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芯成”)拟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及时与中微半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学府支行或上级管辖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便于车规级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和相应募集的资金管理使用,该项目实施主体四川中微芯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新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及时与中微半导、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或上级管辖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9月9日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且公司已作出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是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变更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同意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微半导”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1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0.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4,418.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2,767.9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为181,650.09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7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8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公司披露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财务成本,逐步提升公司纯收入能力,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418.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1,650.09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08,765.23万元。本次拟使用人民币32,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2%。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公司将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人民币32,000.00万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补流金额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42%。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举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赞同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逐步提升公司纯收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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