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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线日起实施

时间:2023-06-17 20:45:23 来源:安博竞技官方 已有 1 人关注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处理,合理运用城市空间资源,保证城市管线有序建造和安全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路途处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造、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包含管线和归纳管廊。管线是指城市市政路途、桥梁、地道、轨迹交通、人行通道、市政广场、绿洲等市政根底设备(以下总称城市路途)用地操控界限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讯号、城市监控)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箱柜、井盖等隶属设备。归纳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包容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隶属设备。

  第三条城市管线处理应当遵从科学规划、统筹建造、归纳处理、资源同享、才智安全的准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能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能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辖区内城市管线处理作业的领导,树立健全联席谈判机制,研讨处理城市管线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和谐管线与路途同步建造,城市管线信息统筹处理,归纳管廊建造和运营保护处理,具体作业能够托付所属处理安排承当。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讯等管线职业主管部分(以下总称管线职业主管部分)担任本职业管线工程建造、日常保护和应急抢险等作业的职业监管,辅导管线权属、处理或许运转保护单位(以下总称管线权属单位)展开管线入廊作业。

  发改、财务、公安、城管法律、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园林林业、人防、政务服务大数据等行政主管部分和消防救援安排依照各自责任,做好城市管线的相关处理作业。

  第五条支撑城市管线集约化建造,鼓舞选用先进技能进行管线标识、定位、勘探、监控,进步城市管线精确测控、智能监测、才智感知才能。

  第六条管线职业主管部分应当根据疆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职业管线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根据疆土空间总体规划,归纳各职业管线专项规划,结合路途交通等专项规划,编制管线归纳规划,作为操控性具体规划和管线建造的根本根据。

  第七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城管法律行政主管部分以及管线职业主管部分,根据管线归纳规划、城市路途年度建造安排,搜集管线与路途同步建造需求以及独自管线年度建造安排后,编制管线年度建造计划。

  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照管线年度建造计划安排实施管线工程建造,未列入计划的,不得私行开工建造。

  第八条城市路途建造单位编制路途工程初步规划时,应当进行管线归纳规划,合理安排管线路由、规划及其空间方位。

  第九条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要点功用区路途、干线和支线归纳管廊、轨迹交通枢纽站点以及其他城市路途工程触及特别杂乱地下管线状况的,应当编制管线归纳规划计划。计划包含管线的管径、方位、走向、长度和首要操控点标高,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路途的管道,管线隶属设备安置准则和适合区域,管线箱柜、井盖设置,地上杆线集成以及管线暂时迁改路由安排等内容。

  其他城市路途工程应当编制管线归纳规划专篇。专篇包含管线的管径、方位、走向,管线箱柜、井盖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城市路途建造单位编制管线归纳规划计划时,应当咨询管线权属单位同步建造需求,并安排展开管线归纳规划计划专家评定,对计划实施技能规范和满意建造需求状况进行证明。专家评定应当约请规划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架空杆线及箱柜、井盖等隶属设备应当依照要求有序布设在路途设备带中,并与周边环境相和谐,不得影响路途功用。

  服务地块开发运用的管线箱柜设备,应当在服务地块内采归入室设置等荫蔽办法布设。

  既有城市路途范围内影响路途功用的架空杆线,宜结合环境归纳整治、城市更新和路途大修工程,采纳同步入地办法敷设改造。

  第十二条城市路途工程需求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合作。迁改管线应当满意原功用需求,并契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管线与城市路途同步建造的,路途建造单位担任会同管线建造单位根据管线归纳规划计划或许规划专篇,编制管线与路途同步施工安排计划,合理安排管线建造工期、时序和施工段面。

  管线建造、施工单位应当恪守路途建造单位的统筹安排,并供给必要的规划图纸和施工计划。

  第十四条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展开管线查询,对拟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详查,探明地下管线现状,向工程规划、施工单位供给实在、精确、完好的地下管线现状材料。既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合作供给所属管线现状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造单位供给的管线现状材料,既有管线设备信息不明或许存在危险源时,应当安排管线专项勘探,把握实践状况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路途或许管线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发布工程建造信息,与管线权属单位就施工区域管线有序建造和安全保护有关事宜进行洽谈。

  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奉告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开挖施工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合作施工单位展开管位核对、旁站监护等作业。

  第十六条在城市路途上占道发掘的,建造单位应当拟定管线保护办法,与管线权属单位签定安全保护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则处理占道发掘手续,设置安全警示设备。

  与城市路途同步建造的管线工程,无需处理占道发掘答应手续,无需交纳占道发掘修正费。

  采纳非开挖办法实施管线工程的,管线建造单位应当在敷设管线的出入土两头预留丈量条件,并向丈量单位供给施工记载等竣工丈量参照材料。

  第十八条管线工程应当在管线覆土前进行荫蔽工程检验,由建造单位托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管线竣工丈量。城市路途迁改管线应当由路途建造单位托付实施竣工丈量。管线竣工丈量费用归入工程出资。

  未完结管线竣工丈量的,监理单位不得赞同覆土,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管线工程竣工检验前,管线建造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分请求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许经核实不契合规划规划条件的,不得安排竣工检验。

  第十九条城市路途工程施工完结后,建造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施工材料和竣工丈量效果,安排编绘或许实测归纳管线竣工图,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予以合作,所需费用归入工程出资。

  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在检验城市路途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当对归纳管线竣工图的完好性等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管线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管线工程竣工检验,承受管线职业主管部分的监督,并依照规则移送竣工档案。管线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

  管线建造单位应当在竣工检验后,及时向管线权属单位处理移送手续。对检验合格且材料齐全的,管线权属单位不得回绝接纳。

  第二十一条归纳管廊依照量体裁衣、远近兼顾、适度超前、分步实施的准则建造,合理构建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联接的归纳管廊体系。

  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主次干道以及主城区管线密集区,结合路网建造和城市更新等同步推动干线、支线归纳管廊建造;对主城区断面狭隘、空间严重的次干道、支路以及电力、通讯接线杂乱区域,应当结合路途更新和架空杆线入地等同步建造缆线归纳管廊。

  第二十二条归纳管廊的规划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和改造时公用设备容量需求,预留满意空间容量。

  归纳管廊建造单位安排编制工程规划计划时应当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并寻求入廊管线单位定见。

  第二十三条归纳管廊两边各500米范围内规划入廊的各类管线应当悉数入廊,不再另行安排管线建造。规划入廊管线千伏以上的电力电缆、通讯电(光)缆、广播电视电(光)缆、管径3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压力排水管、热力管和再生水管等。

  归纳管廊两边各500米范围内,因工程建造触及既有管线的,由建造单位就地进行管线保护或许选用暂时迁改办法,待归纳管廊建成后及时入廊。

  第二十四条归纳管廊实施有偿运用准则,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归纳管廊运营保护处理单位(以下简称管廊运维单位)交归入廊费和日常保护费。迁改入廊的管线,入廊费由提出迁改需求的单位承当,日常保护费由入廊管线单位承当。

  入廊费应当考虑归纳管廊本体及隶属设备建造本钱,以及各入廊管线独自敷设和更新改造本钱等要素。日常保护费应当考虑归纳管廊保护处理本钱以及管线占用归纳管廊空间份额、隶属设备运用强度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管廊运维单位担任归纳管廊本体及隶属设备的修理保护处理,树立并执行保护、入廊、应急、安全处理等准则。

  管廊运维单位发现损害归纳管廊安全以及未依照规则入廊的管线施工等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建造行政主管部分陈述。

  第二十六条入廊管线单位担任所属管线以及自用设备设备修理保护,恪守管廊运维单位处理规则,树立并执行管线保护、安全保证、管线巡查、应急处理等准则。

  入廊管线单位需求廊内作业的,应当获得管廊运维单位赞同,并对归纳管廊以及归纳管廊内已有管线采纳保护办法。

  第二十七条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入廊前和管廊运维单位签定入廊协议,清晰入廊管线品种、数量、费用规范、付费办法、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管线职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管线权属单位的监督处理,安排管线保护处理专项查看、安全危险排查办理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条管线权属单位对其所有或许处理管线的安全运转担任,并实施下列责任:

  (一)树立管线信息档案准则,查明所属管线管位,动态更新信息,合作做好管线专项普查;

  (四)树立健全危险排查办理和危险处理体系,及时采纳办法消除危险,有序安排更新改造;

  第三十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撤除抛弃管线,暂时无法撤除的,应当封填管道及其查看井,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清晰断开点位。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管线安全运转。在城市管线用地范围内,制止下列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分树立和保护城市管线归纳信息渠道(以下简称信息渠道),将管线归纳规划、普查与补测补绘效果以及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管线信息录入信息渠道,实施动态处理。

  管线职业主管部分应当安排管线权属单位及时汇交所属职业管线危险排查、管损事端陈述、竣工丈量、抛弃管线材料等信息。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担任所属专业管线信息体系的处理和保护,完结专业管线数据空间方位和特点信息的动态更新,并和信息渠道互联互通。

  第三十三条市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相关部分拟定城市管线信息数据的交流格局、规范及信息同享目录;和谐有关处理部分及单位一起参加信息渠道处理和运用;树立“市建区用”的信息渠道运用作业机制,保证城市管线信息收集、处理、更新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四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城市管线信息数据依照规则的交流格局、规范要求,一致汇交至信息渠道。

  管线建造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检验后,将管线竣工丈量效果汇交至信息渠道。路途建造单位应当在城市路途工程竣工检验后,将管线归纳竣工图效果汇交至信息渠道。

  建造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及相关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汇交信息数据的精确性、完好性、时效性担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和档案材料,应当依法依规存储、处理和运用。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需求查阅、运用城市管线信息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手续并恪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则。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背第十三条规则,城市路途建造单位未编制管线与路途同步施工安排计划的;

  (五)违背第三十四条规则,管线权属单位、建造单位未准时向信息渠道汇交管线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背第十三条规则,管线建造单位或许管线施工单位无故拒不恪守城市路途建造单位统筹安排的;

  (二)违背第十四条规则,建造单位未查明施工区域既有管线现状状况私行安排施工,或许监理单位未对管位核对进行监理的;

  (三)违背第十八条规则,建造单位在管线覆土前未依照规则进行竣工丈量,或许监理单位对没有完结管线竣工丈量的荫蔽工程赞同覆土的。

  第三十八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管线建造单位未依照规则设置标识的,由管线职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则,有损害管线行为的,由管线职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地下管线详查,是指在工程实施前,为满意建造要求,采纳恰当的技能办法,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具体勘探的进程。

  (二)管线专项勘探,是指当工程需求获取要点管线、特别管线的精确空间方位,而地下管线详查无法满意需求时,对指定区域管线或许特定管线进行勘探的作业方式。

  (三)入廊管线单位,是指依照规划要求应当进入归纳管廊或许现已进入归纳管廊的管线权属单位。

  (四)城市管线归纳信息渠道,是指由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安排建立,集成城市根底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普查整测数据和专业管线数据,服务于城市管线规划、建造、保护处理和专业运用的归纳数据处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实施。2012年3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发布、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修订的《武汉市城市管线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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