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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考主观题真题回忆版

时间:2023-10-08 23:09:17 来源:安博竞技官方 已有 1 人关注

  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摘自:《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员会议通过。

  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主要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

  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个企业,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杏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

  某日,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

  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随后逃走。(事实四)

  1事实一中,郑某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郑某仅对保险企业成立保险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既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也对保险企业成立保险诈骗罪,二者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请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不足(如果认为有);你持什么观点(可以是两种观点之外的观点)?理由是什么?

  钟某系A市网约车司机。某日晚,钟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心存侥幸,主动接单搭载乘客至市内某地。返程途中,因钟某超速行驶,车辆转弯不及冲至人行横道,撞倒路人顾某。顾某当场昏迷、血流不止。钟某害怕酒驾被查,打电话让恰好在附近购物的妻子王某尽快赶至现场。同时,钟某将顾某紧急送医救治后便返回家中。王某到达事故现场后,主动报警,并告知警方自己系肇事车主且伤者已被送医。当日,顾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交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并传唤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在压力之下承认自己是为钟某顶罪。公安机关随即拘传钟某。钟某到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公安机关遂以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涉嫌包庇罪并案侦查。

  后侦查人员带钟某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期间,侦查人员孙某问钟某当时是否饮酒了,钟某回答“是的”。这一过程被孙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拍摄下来,但未记入笔录。此后,在侦查人员的历次询问中。钟某均承认自己系酒后驾车。案件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后,钟某与王某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均答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顾某的近亲属对钟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决定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期间,被告人钟某当庭否认自己存在酒驾及肇事逃逸行为。法院休庭研究后,决定将钟某与王某分案处理。其中,对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作如下安排:一、由公诉机关补充提供指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作为视听资料予以认定;二、通知孙某出庭作证,证实钟某在指认现场自认酒驾;三、通知王某作为证人出庭,证实钟某案发后逃逸。在上述证据出示并质证后,钟某再次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5年,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相应赔偿;判决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2021年4月,甲公司债券(三年期,年利率8%)正式发行。4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在南峰市鹿台区签订《债券认购及回购协议》,约定丙公司认购甲公司5000万元债券;甲公司纪进1年后以5500万元进行回购,如逾期未回购,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还载明,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应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南峰市鹿台区法院解决。

  4月8日,李某代表乙公司与丙公司在平远市金龙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回购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该担保合同载明“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没有办法解决的,应提交平远仲裁委员会解决。”在签约前,丙公司询间李某是否获得了股东会的同意,李某向丙公司提供了一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曾就担保一事征求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意见,二人均微信回复“无异议”。

  2022年4月,回购日期届至,甲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丙公司沟通无果,向鹿台区法院起诉甲公司、乙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甲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诉讼请求二:乙公司对甲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答辩期问提交答辩状,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乙公司在答辩期间也提交了答辩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开庭中提出,担保合同中存在仲裁协议,鹿台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乙公司其他两位股东张某,孙某知悉该诉讼的消息后,向法院表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过股东会决议,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保证,仅为李某个人的意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李某则表示,虽没有召开股东会,但李某利用微信聊天征求过张某和孙某的意见,他们均未表示反对,并提供了一份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件,并表示因为手机更换,只能提供当时聊天记录截图的纸质打印版,丙公司另行向平远市金龙区法院起诉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对其的3000万元债券已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消灭。

  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本身已无有价值的财产,但其全资控股了主营建筑业务的丁公司。丙公司认为,丁公司长期与乙公司混用财务专员。其他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账目不清,其财产无法与乙公司财产相区分,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承揽的戊公司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但戊公司尚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1000万元,因此丙公司希望丁、戊两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范围有本县县城城区、工业区,期限为20年。

  2019年7月10日,县住建局向A公司发出催告:“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我市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区域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甲有限责任企业成立于2015年6月,主要是做软件开发,股东分别为A、B、C、D、E,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次为55%、26%、11%、5%、3%,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运行良好,产品研究开发也很成功。企业成立后一直未对股东分红。对此,E一直很有意见,遂打算将其股权转让给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并与乙公司进行了初步洽谈。为便于其股权估价,2019年5月,E向A提出查账要求,要求查阅甲公司成立后所有的会计账簿。A得知E转让股权意图后,认为E的目的不正当。拒绝其查阅要求。

  2019年12月,A为担保其对丙公司所负2年期借款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持甲公司27%的股权。

  2020年3月,A在甲公司股东会上提议:第一ABCDE五人在甲公司之外,再行设立“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为普通合伙人。其余均为有限合伙人:第二、A对丁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其所持甲公司54%的股权:其余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各自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就该项提议除E表示强烈反对外,其余股东均表示赞同,遂形成相应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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